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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搜索口腔一点通,进入口腔门诊运营管理资料下载 提到口腔前台绝大多数口腔医疗机构经营者只是将前台理解为了“前台”,就如酒店前台,办公室前台一样,最多也就承担了挂号,接待,结算等基础工作。嘴巴上说前台是一家门诊的窗口,是非常重要的岗位。但是无论是待遇还是实际履行的工作职责都显得可有可无。 其实口腔前台对一家口腔医疗机构却是非常重要!重要到直接影响了来院客户的转化,留存,复购和推荐。前台是否可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对一家机构的业绩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 Q:既然前台这么重要,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设计好一个前台的岗位职责呢? 前台的岗位职责1:客户接待 “第一印象”决定了一个初诊客户50%的转化,所以在挑选前台的时候尽量选择有着“赏心悦目”外形的前台。但是比起外貌,得体的制服和仪容仪表,以及训练有素的行为和规范的话术其实更加重要。 就拿一个简单的服务礼仪要求:保持平视而言。也就是在候诊区每当客户是坐着的时候,我们要求前台在和客户进行任何接触的情况下都要和客户“保持平视”,也就意味着前台只能保持半蹲或半跪的姿势给客户提供服务。仅这么一个简单的姿势就可以反映出前台需要具备极高的服务意识。 其次每当客户坐下的时候,前台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接待客户。在询问客户需要提供什么饮品后,根据客户要求马上给客户端来一杯让客户满意的饮料。并在客户离开坐位后,尽快将使用过的杯子或者其他东西收拾干净。 微信搜索口腔一点通,进入口腔门诊运营管理资料下载 除了现场接待,电话接待也是前台的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前台如何做到在电话接待的同时,还可以非常礼貌的接待眼前的客户,对前台的接待能力有着不小的要求。 最后,迎和送对任何一个客户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留存环节,来了有人接走,有人送这件事也是前台非常重要的日常工作。可以想象一个长相甜蜜,热情真诚,无微不至,得体优雅的前台对客户体验和印象起到多么重要的影响。 前台岗位职责2:初诊问诊 前台需要确保每一个到院的初诊客人都要填写基础信息问诊表。如果遇到老年人或者孩子等不方便填写的人群,还需要前台帮助填写。前台在咨询或者医生之前先收集一部分客户的基础信息,对之后的提升接诊效率甚至客户体验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问诊表的信息也需要前台及时录入到系统中,完善的客户信息对客户长期管理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了解了客户基础主诉以及重要信息后,不仅可以帮助前台进行分诊也可以帮助来接诊的人员更加容易转化客户。 前台岗位职责3:挂号和分诊管理 前台必须确保每一个进院的客户都需要挂号,客户进院不挂号会导致机构不能获取真实的经营数据,也会导致客户等待时间过长,甚至出现医生私自处理客户等一系列更加严重的问题。前台就如“守门员"是管理好患者进出最好的岗位。 其次无论是初诊还是复诊,一旦挂号前台就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接诊人员。避免客户等待时间过长。一般情况下初诊客户通知咨询接诊,而复诊客户则是预约医生的助手接诊。而具体分给哪个咨询,则需要前台根据相应制度进行精确高效,合理的分诊。很多情况下由于接诊人员在忙所以不一定可以及时出来接诊,因此前台还需要不停地确认接诊人员的状态,什么时候可以出来接诊?同时安抚等候中的客户。当确定客户等待时间过长的时候,还要和客户商量是否可以安排其他医生接诊?或者是安排护士提供一些服务提升客户体验。所以前台是一家门诊的总调度。 前台岗位职责4:等候时间控制 因为等待时间过长导致客户投诉和不满是每一家口腔医疗机构最常见的问题。而控制客户等候时间则是前台的重要职责。前台控制客户等候时间时 1)尽快安排接诊人员出来接诊,或者催促接诊人员尽快接诊。 2)不停的向等待的客户进行“慰问”。 比如每10-15分钟就要主动告知客户还需要等候多久。如果等待时间过长则需要赠送客户一些礼物表示歉意。甚至安排医生或者管理人员出来向还未投诉,但是不满的客户进行主动道歉等。一个优秀的前台有着极强的控制客户等候时间的意识。 前台岗位职责5:预约管理 客户到院后是否需要等待?一家口腔医疗机构的整体工作效率是否被拉垮?客户留存有没有做好?——则是预约管理来决定的。管不好预约就会导致业绩下降。 而前台就是一家口腔医疗机构,预约管理最核心的岗位。前台管理预约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05、五种情况 到院客户确认预约,对非预约到院的客户则需要临时安排就诊。 对预约迟到的客户进行电话确认。通常预约时间迟到10-15分钟,前台就要主动打电话给客户确认情况。如果客户要求改约的则要及时帮助改约,并通知相应接诊人员。如果客户取消预约的,则要第一时间通知领导和接诊人员尽量挽回客户。 每天确认第二天的预约安排并和团队进行信息共享。管理好第二天的预约对每天的接诊有着重大的意义。前台需在要下班前把第二天预约信息发到工作群中和大家分享。并且针对重点客户通知相应的接诊人员进行准备。预约表也需要在当天早会的时候再次确认。 完善当天预约情况,管理中断客户。对当天改约,未预约到院,以及预约取消的客户进行标注。特别是预约取消中断的客户必须第一时间通知领导,想办法挽回客户。 每天打预约提醒电话。通常我们需要提前3天和1天提醒客户预约。如果客户改约或者预约取消则需要做相应的处理。 前台岗位职责6:结算管理 结算管理分为 01、未付款客户管理 也就是前台需要根据当天预约情况,对当天接受治疗还未结算的客户进行标注,提醒护士医生和咨询人员在接诊的时候千万不要忘了带客户到前台结算。很多因为未结算客户管理不到位导致客户漏单,甚至出现逃单的情况。 02 、帮助客户结算 由咨询或者助手带客户到前台,由前台帮助结算。前台在结算的时候还需要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向客户推荐产品,会员卡或者活动。原则上前台必须提醒客户有更加优惠的结算方式。当天的结算金额需要跟会计进行核算。 前台岗位职责7:客服随访 每天接诊的所有客户,前台必须在24小时内向客户进行电话随访。原则上随访需要向客户确认 1)治疗后有什么不适? 2)治疗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 并且记录有任何不满和投诉的客户,当天向领导上报做出相应的后续处理。如果客户因为任何原因不接电话或者挂掉电话的,前台还需要再次进行随访。前台在随访中必须打开客户的病历,根据病历记录进行针对性的随访。前台岗位职责8:病历管理 前台需要每天在下班前根据第二天预约情况准备所有复诊预约客户的病历。并且将当天发下去的病历从医生和助手处全部收上来,并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放回病档室。准备好的病历需要在第二天医生或者助手出来接诊的时候主动给到出来接诊的人员。除了以上8个口腔前台基本岗位职责外,前台有的时候还需要承担诸如快递收发,每天的客户表单和数据统计以及提交,不定期的客户满意度调研,配合策划和执行院内活动等工作。因此前台对一家口腔医疗机构而言不仅是构筑良好印象的“窗口”,也是让客户体验拉升的“服务员”更是减少客户等待,提升门诊效率的“总调度”。因为前台可以将问诊,分诊,预约,客服随访等客户管理工作做好,所以客户的转化-留存-复购-推荐也因此得到了保证和提升。 Q:一个可以满足以上所有岗位职责的前台请问你愿意花多少钱聘请呢?-- 微信搜索口腔一点通,进入口腔门诊运营管理资料下载 前台不是成本,而是可以帮助我们拉升业绩的核心岗位。在明确前台以上岗位职责后,我们发现其实对前台岗位人员的要求并不低。所以在招聘前台的时候,我们应该尽量招聘一些个人素养,综合能力都偏高的人。比如按照五星级宾馆的前台,甚至是空姐的标准来招聘。因此适当的提升前台的薪资待遇才有可能吸引这些高素质的人员前来应聘。很多经营者都非常愿意在咨询,医生等可以直接产出的岗位上去投钱,却严重忽视了前台的重要性。通过本文的理解,希望大家对口腔前台更加重视。一个优秀的前台可以给一家口腔医疗机构带来无穷的价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第六条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 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十一条 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三条 诊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诊所备案信息,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责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诊所应当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诊所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歇业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诊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诊所执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自行印制。 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电子证照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新备案的诊所,按照本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附录中的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中的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录1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普通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三)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口腔诊所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医师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四、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医师的,应当核增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诊疗科目。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五)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六)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及必要的急救设备。 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附录2 诊所备案信息表 备案编号: 诊所名称 诊所地址 设置单位名称 设置单位 资质证明 资质证明名称 编 号 设置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诊所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诊所 主要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其他医师 (可另附页) 姓名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身份证号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护士 (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身份证号 执业证书编码 药学人员 (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身份证号 执业证书编码 (或其他资质证书编码) 医技人员 (可另附页) 姓名 专业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编码 所有制形式 □全民 □集体 □股份制 □私人 □其他 经营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政府办) □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诊所类型 □普通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 □口腔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诊疗科目 服务方式 设置人签字(盖章) 本人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和所附材料真实、有效。 设置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办理人签字 签 字: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 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按照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附后)填写。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诊所、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留存。 诊所备案信息表说明 诊所备案信息表是诊所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单位设置诊所,均应按《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写并提交此表。 一、备案编号 备案编号(以下简称“编号”)应与《诊所备案证》上编号一致。按原卫生部印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规则进行编号(22位)。其中,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五类,分别为D219普通诊所(备案)、D220口腔诊所(备案)、D221医疗美容诊所(备案)、D222中医(综合)诊所(备案)、D223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 二、项目填写说明 (一)诊所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设置单位名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登记的名称;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四)设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证件名称及编号;个人设置诊所,不填写此项。 (五)设置人。 1.个人设置诊所,填写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诊所,其代表人为设置人; 3.两人以上合伙设置诊所,合伙人共同为设置人。 (六)诊所法定代表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诊所主要负责人。按实际情况填写,如与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同诊所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医师、护士、药学人员、医技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的医务人员填写,也可另附页。如无上述人员,在该项目姓名下方填写“无”。 (九)所有制形式。 1.个人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为私人; 2.单位设置诊所,所有制形式应与单位所有制形式一致。 (十)经营性质。分为营利性、非营利性(政府办)和非营利性(非政府办)三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一)诊所类型。分为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二)诊疗科目。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填写一级科目,诊疗科目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十三)服务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设置人签字。由本说明第(五)项所填写的设置人签字。 (十五)委托办理人签字。诊所备案不是由设置人办理,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须亲笔签名。 (十六)备案机关意见。 1.备案机关盖章:可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是备案专用章。 2.审核人指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附录3 诊所备案凭证(样证) 注:使用纸张180克合资胶版;长29.7厘米,宽21厘米(A4);印刷分辨率:300dpi。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诊所健康发展,我委于2019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等10个试点城市组织开展了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明确了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积极推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诊所备案的部分条款,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诊所备案的有关法规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诊所发展试点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 《办法》共包括正文四个部分和附录: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诊所定义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 第二部分:备案。明确了设置诊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流程,提出了需要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情形以及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细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附则。统一规定了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明确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期限为一年;明确了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附录。在2010年出台的《诊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更新了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基本标准,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诊所备案信息表和诊所备案凭证样式。 三、组织落实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指导地方落实诊所备案管理各项要求,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诊所监督管理,推动诊所规范化健康发展,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 专家解读一 放管结合 推动诊所规范健康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武宁 诊所是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基层群众就医获得感的重要抓手。《诊所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包括《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立足取消诊所规划限制、推行诊所备案制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多措并举调动诊所发展积极性,对推动诊所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几个关键: 第一,试点先行。2019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将诊所由设置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鼓励非试点省份和城市开展诊所改革和发展试点工作。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办法》。 第二,尊重实际。《办法》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简化条件。《办法》对申请备案的诊所只提最基本、最必要的条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所标准、名称等满足相关文件要求即可。 第四,放管并重。诊所推行备案制管理只是准入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改变其医疗机构的属性,因此各地在推行诊所备案的同时,应参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诊所的日常服务展开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 第五,创新监管手段。《办法》明确提出“应当依托现有信息平台或新建信息化平台开展诊所监管,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标准》明确提出“诊所应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现状将诊所与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如建立诊所监管平台,备案诊所直接接入监管平台;如安装前置机采集诊所监管所需信息;如定期报送诊所监管所需信息等。试点城市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诊所进行监管探索了多种做法: 北京市建立市级监管平台并积极推进区级信息化平台建设,明确诊所的监管指标和接口标准,要求诊所与监管平台进行对接,每日报送诊疗数据,实现对备案制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化监管以及和实际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武汉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云诊所平台”,推动诊所信息化建设,创新诊所监管方法,提升监管水平,降低监管成本。诊所通过“云诊所平台”主动对接省监管平台、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市、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过“云诊所平台”对诊所的资质监管、异常处方识别、信息采集三个方面来实现诊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市网络理政办联合印发《成都市诊所信息接入管理办法》,要求诊所在备案时已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最迟于备案成功后3个月内接入成都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纳入全市综合监管体系。 西安市雁塔区试点将诊所纳入信息化平台,平台包含诊疗、监管和公众服务三大模块,并与指纹验证结合,有效解决目前诊所监管难的问题。 专家解读二 依法推进诊所备案制落地实施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曹艳林 一、诊所备案是一项法律上规定的制度 诊所备案制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熟经验之一,从中医诊所备案逐步推广到所有诊所的备案管理,并被我国立法机关所采纳,其制度正当性先后被我国《中医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所明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二、办法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化、具体化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本次颁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诊所备案制度安排的细化、具体化及可操作性的明确。办法从主管机关、备案主体、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申请设置诊所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备案主体。备案内容为诊所备案信息表等十一个方面。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执业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办法在方便诊所举办与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之间合理平衡 诊所备案是在诊所审批制上简化、演变过来,目的是根据诊所设置的特点,采取与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相比较为简单、方便的准入形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只要达到诊所备案要求,即可获得诊所备案凭证,就可以开展诊所医疗业务。诊所备案制的最终目的是使诊所医疗服务供给更充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常见病、普通病等医疗服务获得方面更加便捷。虽然诊所医疗服务是技术和难度相对较低的医疗服务,但它也还是医疗服务,还是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还得保障其质量和安全,绝不能完全放开,也不能撒手不管。因此,办法在诊所备案制度设计上,尽管比审批制的准入门槛降低了很多,但仍然对诊所备案提出了系列要求。比如办法规定:个人设置诊所的,申请人应当为诊所法定发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任命(聘任)的诊所负责人,并符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这就是保障诊所医疗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人员制度安排。办法还规定诊所应当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这些规定本质是从注重事前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最终还是为了在方便诊所举办的同时,仍然能确保诊所医疗服务的医疗质量与安全。 口腔诊所的内部管理是将员工作为工作服务的对象,通过满足员工的需求,来吸引、刺激他们更深地了解服务工作的本质。在服务和被服务的角色里,让员工得到充分的体验,从而明确工作的内容以及反思在工作当中的不足。 1、口腔诊所做好内部管理之前,必须要明确概念,并通过内部管理策略,院长要向诊所的员工传递想要传递的信息。就过往经验而言,内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口腔诊所的服务内容、口腔诊所的愿景信息、口腔诊所的客户期望等。 2、内部管理的方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是采取内部培训、有效沟通两种方式。做到这两点,相信员工的能力和意识有很大提升,对经营来说是一件值得投资的事情,院长有条件需要践行。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操作呢? (1)内部培训:并不是每个员工都能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内部所有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要使整个诊所的服务差异性降低到最低,就必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培训,如操作流程的规程、技术规范、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评价等。 (2)有效沟通:口腔诊所需要进行内部管理,无论从传达信息方面,还是从晋升学习方面,都需要通过沟通来完成。口腔诊所可以通过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医护人员之间、不同医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将诊所的各种内部信息传达至每一个员工。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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